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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安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安金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344号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新三小旁。法定代表人:赵文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仕余,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金辉,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文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