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亚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端州区宜友塑料五金制品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亚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宜友塑料五金制品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02民初1084号原告:深圳市新亚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第五工业区5号厂房2楼。法定代表人:李艳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宜友塑料五金制品部,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沙街基围头村内泵厂前西起第二卡厂房。经营者:黎月爱,女,1968年2月16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辉,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新亚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宜友塑料五金制品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新亚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219,9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产所需,要订购雾化片全自动焊线机(型号GY-20150027A型)一台和全自动雾化片粘贴机(型号GY-20150007B型)一台。2015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述两台设备的订购合同,合同约定:两台设备总价为人民币286,200元(其中雾化片全自动焊线机为132,500元,全自动雾化片粘贴机为153,7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50%的预付款后的55天内发货,如被告延期交货,每天按照1000元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两台设备总价款的50%款项143,1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设备。经原告催问,被告称全自动雾化片粘贴机已经完工,但因资金周转困难,雾化片全自动焊线机不能按约定交货,请求原告再支付一部分货款。原告考虑生产急需,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76,850元,但被告收款后仍没有交货。经了解,被告没有加工制造上述设备的能力和条件,不能履行合同,给原告在生产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宜友塑料五金制品部须返还原告深圳市新亚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9,950元。被告按照以下方案向原告偿还: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65,985元,在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87,98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65,985元;(还款方式:款项直接汇入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户名:深圳市新亚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44×××52)二、若被告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放弃对货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追讨。若被告有任何一期违约的,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全部货款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70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35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宜友塑料五金制品部承担,被告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绮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