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辉与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辉,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浮市云城区地方税务局,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5302行初18号原告:江辉,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孔祥中,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勍昌,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兆秋、谢治高,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干部。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地方税务局。地址:云浮市区环市中路32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王文彬,局长。委托代理人:练潮明,云浮市云城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木全,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云���市云城区环市中路1号(金山区)B区三层(自编05室)。法定代表人:付丽。委托代理人:徐杰兴,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辉认为被告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核准同意第三人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定程序,向本院起诉被告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局云城分局(下称:“社会保险基金局”)、第三人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下称:“润讯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社会保险基金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17年3月24日,原告以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社会保险基金局与云浮市云城区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为由,请求追加云浮��云城区地方税务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云浮市云城区地方税务局(下称:“云城区地税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后,依法向被告云城区地税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辉的委托代理人孔祥中,被告社会保险基金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兆秋、谢治高,被告云城区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叶木全、练潮明,第三人润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杰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辉诉称,原告是一个具有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专业人士。原告曾在“广东省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智信公司)服务至2016年10月31日止。原告与智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即于2016年11月1日与“肇庆永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称永正公司)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现正被安排在永正公司在云浮设立的云浮分公司工作。原告在智信公司工作期间曾分别与第三人“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下称润讯公司)及润讯公司的持股人陈啟忠订立了两份协议。其中:(1)于2015年12月16日与陈啟忠订立了《法定代表人聘用协议书》;(2)于2016年6月6日与润迅公司订立了《估价师兼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的规定,以上两份协议均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故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但没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且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也是资产评估行业,但为了实现其向原告追讨以上协议的所谓违约金的目的,明知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具有关于:“凡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都必须要提交,以该资产评估师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为条件,没有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的,则无法通过年检。”的规定。故意以上述协议为依据、以其第三人的名义抢先为原告缴纳了自2016年11月1日起的社会保险费。致使原告将无法通过即将开始的2017年度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致使第三人可以以此为要挟胁迫原告按其意愿支付违约金。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没有依法查清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是否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原告是否为第三人员工的情形下,即给予第三人办理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故此,被告准予第三人办理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依法撤销。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起诉。请求:1、被告经核准同意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判决撤销该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2、在判决撤销上述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将己向第三人收取为原告缴纳的相关社会保险费全部退还给第三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江辉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①原告的身份证;②第三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分别证明:原告身份及第三人工商登记情况的事实。证据二、原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证明:原告是一个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专业人士的事实。证据三、①劳动关系解除协议②肇庆市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与“广东省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以及于2016年11月1日起与“肇庆永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证据四、①法定代表人聘用协议书;②估价师兼职协议,证明:该两份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的事实。证据五、社会保险缴费对账单,证明:第三人明知故意,以上述两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议为依据,向被告提出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没有依法查清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是否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原告是否为第三人员工的情形下,即给予第三人办理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故此,被告准予第三人办理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被告社会保险基金局辩称,原告起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被告社会保险基金局的职能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粵劳社函[2008]1789号),明确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并规定对以上行为发生的行政争议,由其负责处理。云浮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的社保征缴指引事项(对缴费单位上门申报社保费进行受理、对缴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及核定、社会保险费退费事项),证明了参保单位新参保、减员等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核定),如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等由上一级社会保险费征���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相关的社会保险业务咨询,并出具了原告参保缴费记录凭证,被告已充分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综上所述,被告不具有该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所述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云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社会保险基金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对缴费单位上门申报社保费进行受理事项,证明:地方税务局受理申报社会保险缴费。证据二、对缴费单位进行社会��险费缴费登记及核定事项,证明:地方税务局负责受理缴费登记及缴费相关项目核定。证据三、社会保险费退费事项,证明:地方税务局负责受理、审批退费。经查:被告社会保险基金局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不属证据。被告云城区地税局辩称,一、本案的社会保险费依法由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核准征收。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明确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第三点第(一)项缴费、参保登记明确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第三点第(三)项审核(核定)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4、《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退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点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职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财政部门:负责退费资金审核划拨。地税部门职责:负责受理退费申请及相关审核。社保部门职责:负责确认地税审核后的相关资料并退费。5、云浮市地方税务局社保缴费登记及核定、上门申报、社会保险费退等网页明确了事项名称、办理条件、主要依据、缴费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办理��程、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二、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核准同意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账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1)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确认原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账户记录。该规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广东省社会保险��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该规程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第二条规定: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本案中,第三人在办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已按照上述规定填报《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经被告云城区地税局审核,第三人申报信息与原告身份证记载信息相符。据此,被告云城区地税局准予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程序合法,依据合法、充分。三、原告与第三人是否真正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被告云城区地税局审查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并无规定被告云城区地税局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对第三人与原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审查职责。2、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估价师兼职协议》、《法定代表人聘用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由原告与第三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稽核监督环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三)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四)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亦即征收部门无需对每一缴费对象的劳动关系进行稽查。四、原告与第三人间建立了真正的劳动关系。1、双方签订了《估价师兼职协议》、《法定代表人聘用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估价师兼职协议》第二条约定: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签订劳动协议”。3、《估价师兼职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原告与第三人间的“工资待遇”。第八条第4款第(2)项也提及第三人需向原告支付工资。4、《估价师兼职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为乙方完成转所第六条约定转所费、社会保险费等均由第三人统一安排和方担。5、《估价师兼职协议》第八条第1款约定,协议到期后10天内第三人需要配合原告办理变更注册手续。6、《估价师兼职协议》第十条约定,第三人与原���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对调解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以上各点,应认定原告与第三人间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如双方对此存在争议的,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五、原告申请办理停止交纳社保手续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1、《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第四条规定: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2、《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退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点明确了退费操作流程如下:1.缴费单位(人)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保退费。申请办理社保退费需提供以下资料:(1)社保费退款申请;(2)社保费退款通知书(一式四份);(3)单位需提供原缴费银行账户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原缴费银行存折复印件(一式两份);(4)单位需提供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缴费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5)地税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地税经办人员审核相关资料,确因多收、重收、错收社会保险费需要办理退费的,受理资料,并填写《社保费退款通知书》。3、云浮市地方税务局网页明确了“上门申报”的事项名称、办理条件、主要依据、缴费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办理��间、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其中,第二点办理条件为缴费单位根据需要上门申报社保费。第四点缴费单位需提交的资料(1)当月无人员及缴费工资变动,需提供:《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两份);(2)当月有人员或缴费工资变动,需提供:1、《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2、新增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减员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一份:如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死亡或出国定居等;4、《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两份)。4、云浮市地方税务局网页明确了“社会保险费退费”的事项名称、办理条件、主要依据、缴费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其中,第二点办理条件为云浮市属(含下属各县区)社保费缴费人重复缴费、错缴、多缴社保费。第四点缴费单���需提交的资料: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审批表》;2、退费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3、单位对公账户信息(账号、户名、开户行单位印鉴卡复印件或A4纸打印退费账户)加盖公章;4、税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缴款凭证(加盖公章)。本案中,原告申请办理停止交纳社保手续,认为其与第三人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在第三人公司上过班,但是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经被告云城区地税局向第三人调查,原告确实与第三人签订了《估价师兼职协议》,原告也未能提交解除《估价师兼职协议》的相关依据。综上,本案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有权核准对本案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保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符合《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5)》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云城区地税局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没有依法查清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给予第三人办理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云城区地税局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身份证,证明: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地方税务局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身份证(江辉),证明:第三人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云城区地方税务局提交了《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明确了新续人员江辉,减员张志杰,在填报单位加盖印章,表中缴费单位声明:1、本单位保证上述参保个人资料如实,如有虚假,愿意���担相关法律责任;2、本单位保证如实按上述填报的申报工资及申报险种为单位内人员申报缴纳社保费,因未报上述标准申报缴费引起的社会保险纠纷,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人申请社会保险费变动时提交了江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了第三人单位的印章。证据三、《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根据第三人的申请,经审核,云城区地方税务局准予第三人为原告江辉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楚反映,单位名称: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公司,缴费日期从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31日。证据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书》、身份证(江辉),证明: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云城区地方税务局提交了2016年10月31日与广东省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书》、身份证三份材料,申请办理停止交纳社保手续。证据五、《估价兼职协议》,证明:云城区税务局收到原告提交的办理停止交纳社保手续的3份材料后,于2017年2月20日派员到第三人处调查核实,第三人提交了《估价兼职协议》,并认为原告江辉是其公司的受聘人员,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六、社保缴费登记及核定,证明:该网页明确了“社保缴费登记及核定”的事项名称、办理条件、主要依据、缴费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证据七、上门申报,证明:该网页明确了“上门申报”的事项名称、办理条件、主要依据、缴费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其��,第二点办理条件为缴费单位根据需要上门申报社保费。第四点缴费单位需提交的资料(1)当月无人员及缴费工资变动,需提供:《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两份);(2)当月有人员或缴费工资变动,需提供:1、《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2、新增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减员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一份:如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死亡或出国定居等;4、《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两份)。证据八、社会保险费退费,证明:该网页明确了“社会保险费退费”的事项名称、办理条件、主要依据、缴费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其中,第二点办理条件为云浮市属(含下属各县区)社保费缴费人重复缴费、错缴、多缴社保费。第四点缴费单位需���交的资料: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审批表》;2、退费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3、单位对公账户信息(账号、户名、开户行)(单位印鉴卡复印件或A4纸打印退费账户)加盖公章;4、税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缴款凭证(加盖公章)。经查,云城区地税局提供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退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亦即其所提交证据清单中编号6至14是法律法规,不属证据。第三人润讯公司陈述。首先认同两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在起诉中认为与第三人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不属于劳动合同,该观点是错误的。这两份协议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进行签订的,这明显是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原告购买社保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的起诉请求。第三人润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原告对被告社会保险基金局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无意见。证据三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云城区地税局对被告社会基金局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至证据三,认为内容写得不详细,证明的内容及对象按照其提交的证据清单为准。��三人润讯公司对被告社会保险基金局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原告对被告云城地税局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意见;对证据二所证明的内容及对象有意见,认为当时第三人向被告云城区地税局申报为原告购买社保时,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核查,没有核查第三人与原告江辉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没有把原告江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只是凭原告江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即为原告江辉购买社保;对证据三与对证据二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意见,合法性有意见,认为原告与智信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才向第三人收集的,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证据的证明内容违法;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意见,对合法性有意见。认��原告与智信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31日才解除,而原告与第三人的《估价师兼职协议》是2016年6月6日签订,且双方签订的是兼职协议,应有一份主职协议。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估价师兼职协议》是无效的,无效的兼职协议不能证明其内容及对象;对证据六的三性无意见,恰好证明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费时要对有关资格进行核定;对证据七无意见。但认为在程序上写明,新增加参保人员是需要验身份证原件的,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是有责任和义务核查原告江辉的身份证原件,而其并没有核查,这是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核准第三人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对证据八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社会基金局对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提供的证据无意见,认为云城区地税局提供的证据是合法的,至于身份证是否需要审核,与其单位无关。第三人润讯公司对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提供的证据无意见。被告云城区地税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没有异议。证据三认为与被告无关。证据四认为原告事实上与第三人签订《法定代表人协议书》与《估价师兼职协议》,签订这两份协议后,第三人才会为原告购买社保。至于两份协议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不是云城区地税局审查的范围,也不具备该职能,原告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对证据五的真实无意见,对证明内容及对象有意见,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条没有要求被告应依法查清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引用此规定要求被告,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社保缴费对账单也不能证明被告云��区地税局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被告社会基金保险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中的①无意见、对第②点肇庆市劳动合同,认为由人民法院核定。对证据四由人民法院核定。对证据五是由地税局征收,不属于被告的职务范围,被告只有义务向原告出具流水账。第三人润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至三的三性认为由法庭依法审查核实;对证据四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的对象及内容有异议,认为《法定代表人聘用协议书》以及《估价师的兼职协议》,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符合书面形式。2、已经包括劳动合同法里面的主要条件(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约定、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两份协议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且该两份协议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情形。协议上虽只有负责人的签名,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但有公司的盖章。原告认为这不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范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证据五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及对象有异议,原告认为第三人是明知故意,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协议为其购买社保,是错误的。第三人是根据估价师兼职协议的第六条的约定才为原告购买的社保的。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辉于2016年10月30日前在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于2016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16日,原告(乙方)与陈启忠(甲方)签订一份《法定代表人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甲方投资设立的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方决定接受甲方的聘用,出任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职。协议期限为:自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三个评估(估价)资格中任一项评估(估价)资格被批准发证之日起计算,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乙方的房产、土地资质必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从其他公司移出)。乙方的工资报酬方式为:底薪+提成+利润分成。工资报酬底薪为每月12000元,提成的计提方法为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所有评估业务总收入额的5%。,利润分成为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净利润的10%。2016年6月6日,原告(乙方)与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估价师兼职协议》。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一、聘用期为:甲方聘用乙方为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期限一年,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二、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房地产、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签订劳动协议。三、聘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及支付时间、方式。六、聘用期间乙方的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后续教育费及年检由甲方负责。维护所需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均由聘用方(甲方)统一安排和负担。八、协议和变更、终止和解除。2、在协议有效期内,除甲方终止经营外,甲乙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协议。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变动协议部分内容的,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一方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另一���并征得对方同意才能进行,以便尽量减少对另一方工作的影响。十、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对调解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1月10日,第三人云浮市润讯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向被告云浮区地税局提交了盖有其单位印章的原告江辉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等书面资料。《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明确了新续人员江辉,减员张志杰,在填报单位加盖印章,表中缴费单位声明:1、本单位保证上述参保个人资料如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本单位保证如实按上述填报的缴纳社保费,因未报上述标准申报缴费引起的社会保险纠纷,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收到第三人的申请经审核后,准予第三人为原告江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2月17日,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没在第三人公司上过班而向被告云城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停止交纳社会保险费手续,同时向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提交了其于2016年10月31日与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书》、身份证三份材料。被告云城区地税局于2017年2月20日派员到第三人处调查核实,第三人向云城区地税局提交了《估价兼职协议》,并认为原告是其公司的受聘人员,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云城区地税局因此没有为原告办理停止交纳社会保险费手续。原告为此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经核准同意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求判决撤销该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2、在判决撤销上述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将己向第三人收取为原告缴纳的相关社会保险费全部退还给第三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核准同意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被告社会保险基金局的职能范围。本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规定,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核准同意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被告云城区地税局受理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后,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第三点第(三)项规定审核第三人为原告填报的有关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第三人为原告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经审核确定第三人填报的有关表格准确无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后,核准同意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程序合法。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估价师兼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第三人按《估价师兼职协议》第六点:“聘用期间乙方的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后续教育费及年检由甲方负责。维护所需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均由聘用方(甲方)统一安排和负担”的约定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时向被告云浮区地税局提交了盖有第三人单位印章的原告江辉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等书面资料。其中,《社会保险费变动明细申报表》明确了新续人员江辉,减员张志杰,在填报单位加盖印章,表中缴费单位声明:1、本单位保证上述参保个人资料如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本单位保证如实按上述填报的缴纳社保费,因未按上述标准申报缴费引起的社会保险纠纷,由本单位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收到第三人的书面资料经审核后,认为第三人所申报的信息与原告身份证记载信息相符,同意第三人为原告江辉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核准同意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综上所述,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核准同意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江辉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云城区地税局核准同意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不成立,其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七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秀萍人民陪审员 叶金群人民陪审员 梁子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