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20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士杰与陶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杰,陶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045号之二原告张士杰。被告陶庆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杰与被告陶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张士杰负担。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王成龙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