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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杰、吴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杰,吴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杰,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国新,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林杰与被执行人吴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吴国新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国新名下所有的位于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滨海新城罗豪苑9#楼302单元房产一套,现已查封,但因该房产状态为预告登记,暂不符合拍卖条件;��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吴国新名下均无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吴国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2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