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23沙卫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卫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卫忠,绰号“沙锅”,男性,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卫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卫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卫忠于2016年12月,采取推门入室、翻窗入室等手段,至本市北新镇入户盗窃3次,窃得现金、香烟、白酒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54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沙卫忠于2016年12月1日晚,至本市北新镇民丰村一组80号被害人黄某宅,推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950余元。2.被告人沙卫忠于2016年12月6日晚,至本市北新镇新庄村四组42号被害人曹某宅,翻窗入室,未窃得财物,即从曹住宅寻得铁锤后,砸碎曹停放于宅前场地的苏F×××××福特翼虎汽车副驾驶车门玻璃实施盗窃,经翻找,未窃得财物,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汽车玻璃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61元。3.被告人沙卫忠于2016年12月20日晚,至本市北新镇振兴村八组268号被害人薛某宅,掰防盗窗栅栏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西洋参2盒、西凤酒2瓶、苏烟(五星红杉树)及南京(精品)香烟各1条等物。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白酒、香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4元。被告人沙卫忠于2017年1月9日16时许在本市汇龙镇凯洪家园A区2号楼西侧车库其租住处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沙卫忠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曹某、薛某等人的陈述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栅栏、碎玻璃、酒盒照片等物证照片,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香烟、酒等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车辆维修单、被告人沙卫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卫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卫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卫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沙卫忠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卫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二、被告人沙卫忠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554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黄建英950元、薛达生1604元。(上述罚金和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玮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