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维佳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五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维佳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五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卓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维佳物流有限公司(VanguardLogisticsServices(HongKo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中199号无极限广场36楼。法定代表人:冯智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明,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五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郑玉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卓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9号1号楼902户。法定代表人:赵本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晖,广东敬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强,广东敬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维佳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五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卓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及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27日,山东五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维佳物流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山东五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山东五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99元,减半收取1399.5元,由山东五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元,减半收取1399.5元,由维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童审 判 员 董 兵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赵 斐代理审判员 周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伟书 记 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