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民申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土权、湛江市坡头区骑士商务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土权,湛江市坡头区骑士商务酒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5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土权,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坡头区骑士商务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188号(坡头区教育局南侧)。法定代表人:陈田清,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土权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坡头区骑士商务酒店(以下称骑士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土权申请再审称:“彩虹”台风有气象部门进行预警,且车辆被台风刮起的物品损坏是常见的损害后果,并非不能预见。骑士酒店有义务在露天停车场架设一个有遮盖功能的棚子,并告知旅客将车辆提前转移到安全的停车库,但骑士酒店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此,台风导致广告霓虹灯掉下来砸坏我车窗,而雨水灌进我的车内损坏了电路板,扩大了损害后果。一、二审判决认为我车辆受损是不可抗力造成,从而免除骑士酒店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土权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骑士酒店是否应对李土权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一、二审法院查明,李土权的粤G×××××号小型轿车在2015年10月4日“彩虹”台风中受损。李土权主张台风是可预见、可避免及可克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骑士酒店应对其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地湛江市位于台风高发区域,气象部门等虽进行了预报,但“彩虹”台风是1949年以来10月登陆广东省的最强台风,其具体的变化和破坏力仍应认为是不能够预见的。即使能够预见,但“彩虹”台风登陆时中心最大风力达15级、阵风达18级,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而其导致的巨大损失亦不能为一般人力所克服和防止,仍然成立不可抗力。李土权主张如果骑士酒店能够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搭建棚户遮挡等则可以避免或减轻涉案车辆的损失,但双方之间没有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要求骑士酒店做到在强台风中专门搭建棚户并不合理,且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李土权对“彩虹”台风是知情的,涉案车辆因不可抗力“彩虹”台风而受损,李土权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骑士酒店对涉案车辆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骑士酒店不应对李土权涉案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李土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土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