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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正英与周世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正英,周世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356号原告:董正英,女,196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涂中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世贵,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董正英诉被告周世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涂中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世贵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董正英诉称:2016年10月30日,被告购买原告瓦片,共欠原告瓦片款61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货款未果,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1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周世贵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举的欠条,以及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购买瓦片,其所欠货款应当及时支付,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拖欠未付,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世贵欠原告董正英货款6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周世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傅 婧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