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晓晓与湖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晓,湖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402号原告黄晓晓,女,34岁,1982年5月11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湖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红安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黄晓晓与湖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晓晓由于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要求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要求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晓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恒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