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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晓晓与湖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晓,湖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402号原告黄晓晓,女,34岁,1982年5月11日,汉族,地址:红安县。被告湖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红安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黄晓晓与湖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晓晓由于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要求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要求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晓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恒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