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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留俊、陈森林等与李向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俊,陈森林,陈xx,陈晶晶,李素真,李向民,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918号原告:陈留俊,男,住沈丘县。原告:陈森林,男,住沈丘县。原告:陈xx,男,住沈丘县。法定代理人:陈留俊,男,住沈丘县,系陈xx之父。原告:陈晶晶,女,住沈丘县。原告:李素真,女,住沈丘县。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民,男,住淮阳县。被告: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孔寨村民委员会308省道路南。法定代表人:史念纯,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郑亚东,总经理。原告陈留俊、陈森林、陈xx、陈晶晶、李素真与被告李向民、太和县亿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李向民送达起诉书时,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也没有提供联系方式。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留俊、陈森林、陈xx、陈晶晶、李素真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