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博与潘礼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博,潘礼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804号申请人:彭博,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申请人:潘礼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申请人彭博与被申请人潘礼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礼国的财产在价值67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礼国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