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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建峰与王晓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峰,王晓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898号原告刘建峰,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曲周县。被告王晓刚,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峰与被告王晓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峰负担。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书记员  刘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