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付芹与田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芹,田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362号原告:张付芹,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田黎明,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张付芹与被告田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付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付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付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付芹负担。审判员 张妮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