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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薛秀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153号之一被执行人薛秀华,男,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华宇正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薛秀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一中刑初字第32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退赔人民币606730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秀华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薛秀华名下红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及宝来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已被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查封,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目前被执行人薛秀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薛秀华应履行的人民币6367300元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一中刑初字第32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审 判 长  栗俊海审 判 员  李晓芳代理审判员  范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缴 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