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任朝府与李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朝府,李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任朝府,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6日,住河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李鸿,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24日,住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朝府与被执行人李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朝府依据(2016)川0823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李鸿支付货款313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鸿银行内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苗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