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朱某某、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朱某某,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28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寇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原告黄某某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4450元,逾期未缴纳,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黄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