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萍乡安源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安源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明,赖彩澴,邓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安源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东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9245763G。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彭明,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赖彩澴,女,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邓国华,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明、赖彩澴、邓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明的存款134358.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晏学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