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绪坚与上海玉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绪坚,上海玉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余绪坚,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玉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材料款55945元及案件受理费59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