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玉红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玉红,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祁玉红,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祁玉红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车辆、无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6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鹏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