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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树年、郭品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年,郭品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年,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品政,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张树年诉郭品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3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品政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定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