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陈松芳、徐双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陈松芳,徐双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56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建学,该社副主任;闫宪军,该社职工;刘拴江,该社职工。被告陈松芳,男,出生于1965年3月25日,住林州市。被告徐双启,男,出生于1968年3月9日,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陈松芳、徐双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