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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陈松芳、徐双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陈松芳,徐双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56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建学,该社副主任;闫宪军,该社职工;刘拴江,该社职工。被告陈松芳,男,出生于1965年3月25日,住林州市。被告徐双启,男,出生于1968年3月9日,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陈松芳、徐双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