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同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耐索电器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同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耐索电器有限公司,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同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冷静街8号(8-7)室。法定代表人:郁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明伟,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耐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荪湖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王倩。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同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耐索电器有限公司、刘振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72执1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