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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明伟、金龙、解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解明伟,金龙,解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404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竑伟,男,职务董事长。被告:解明伟,男。被告:金龙,男。被告:解明星,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明伟、金龙、解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3.30元,减半收取计196.70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铭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