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明伟、金龙、解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解明伟,金龙,解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404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竑伟,男,职务董事长。被告:解明伟,男。被告:金龙,男。被告:解明星,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明伟、金龙、解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3.30元,减半收取计196.70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鸿泰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铭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