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贺长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贺长发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192号原告:王玉凤,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贺长发,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王玉凤与被告贺长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玉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玉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王玉凤负担。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燕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