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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贺长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贺长发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192号原告:王玉凤,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贺长发,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王玉凤与被告贺长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玉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玉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凤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王玉凤负担。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燕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