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赵安山、申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赵安山,申海宁,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8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商都路与黄河东路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张充,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志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赵安山。被告申海宁。被告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0号5层504号。法定代表人周陆陆,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诉被告赵安山、申海宁、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被告贷款现已结清,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