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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豫0422民初1425号原告平顶山市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祥和世纪小区西南角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73565631L。法定代表人:史红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邵征,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叶县。被告罗雷,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市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敬敬二〇一七年五��三十一日书记员  司庆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