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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谭立与吴传会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立,吴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谭立,女,200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宝珠村3社,身份证号码500381200305130818。法定代表人:刘友书(系申请执行人祖母),汉族,1950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宝珠村3社,身份证号码51022519500608434X。被执行人:吴传会,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篆山坪18组18号,身份证号码5003811985081542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立与被执行人吴传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传会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吴传会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传会所有的车牌号为渝CPG159的北京牌汽车一辆,但该车并未找到。目前被执行人吴传会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吴传会尚欠申请执行人谭立抚养费3000元(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10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石 俊执行员 陈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