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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余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段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段卫国,李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平,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段卫国,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余干县,被执行人李凤兰,女,1984年10月26号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余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干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7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凤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6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忠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