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国与郑伟、徐万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郑伟,徐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葛喜梅,女,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伟,男,满族,1981年5月17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万发,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生,个体,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国与被执行人郑伟、徐万发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恢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