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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田训与刘兆武、王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田训,刘兆武,王世红,李店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07号原告:陈田训,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云海,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兆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世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店富,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陈田训与被告刘兆武、王世红、李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田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80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三被告于1997年多次购买原告瓷瓦等装修材料,欠原告货款48806元,被告欠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共给付原告货款2万元,尚欠2880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未找到此人,又未提供被告的其他住所地,亦不申请公告送达,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田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