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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合心与任化超、任化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合心,任化超,任化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吴合心,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化超,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化山,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合心与被执行人任化超、任化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15000元,剩余款项将按协议继续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王长新执行员  陈 磊执行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