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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230号被执行人:高倩,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倩犯贩卖毒品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高倩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96.71元,余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23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高倩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