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段小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段小勇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工业园区城关箐村(两河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223078466708N/520223000103826。法定代表人:庄珠恩。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占,男,系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小勇,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蓉梅,系盘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091103913。上诉人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小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茶 芬审判员 龙   婷审判员 ��罗孝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 梦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