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志建、屈亚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志建,屈亚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605号原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蔡风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女。被告:袁志建,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被告:屈亚艳,女,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原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志建、屈亚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1元,由原告上海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