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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长河与李贵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河,李贵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023号原告:周长河,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贵方,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周长河与被告李贵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长河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