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长河与李贵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河,李贵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023号原告:周长河,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贵方,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周长河与被告李贵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长河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