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与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万传广,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喜图,男,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许元晨,男,经理。章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9日以被执行人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1月占用圣井街道办事处鸡山张家庄村集体土地建加油站罩棚及其他附属设施,实际占地3133平方米农用地(其中果园318平方米,水浇地2815平方米),符合章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章国土资罚字[2016]20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133平方米土地;2、没收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1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章国土资罚字[2016]20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1月,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国土资源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国土催告字(2017)6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建议执行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章国土资罚字[2016]20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章国土资罚字[2016]2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山东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三、本案的执行由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