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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文萍与刘世锋、付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萍,刘世锋,付会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民初2796号原告:于文萍,女,1982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许健,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锋,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付会瑞,女,1958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于文萍与被告刘世锋、付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庆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文萍的委托代理人许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世锋、付会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文萍诉称,2015年4月18日,二被告由于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万元,定于2015年10月18日前还清。二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上述款项。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刘世锋、付会瑞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定于2015年10月18日前还清。二被告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条,借条载明了借款的数额、还款期限及借款人的姓名,收条载明了数款金额及收款人的姓名。二被告于2015年11月份偿还原告20000元,剩余30000元二被告至今未还。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和原告的陈述足以为证。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借款逾期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有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世锋、付会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于文萍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0年19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31日,以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2015年11月1日后,以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250元,二被告承担27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