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诗高与王伟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成,周诗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成,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诗高,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伟成因与被上诉人周诗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伟成上诉称,王伟成与周诗高之间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该法律关系不是因案涉房屋权属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王伟成住所地在河北××盐山县,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为不动产纠纷案件,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案涉的房屋位于南京市××××楼,属南京市江宁区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王伟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端木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