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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行辖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赵伟祥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辖00103号原告赵伟祥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因原告提出异地管辖请求,诸暨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蒋 瑛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