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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2085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与周玉田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周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085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扬中大道兴隆段。法定代表人:薛尧明。��执行人:周玉田,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石家庄市人。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长江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玉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开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其下落,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包新月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