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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夏斯贵、陈汉琴与奚宏文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斯贵,陈汉琴,奚宏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斯贵,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汉琴,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崎(系两上诉人之子),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宏文,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夏斯贵、上诉人陈汉琴因与被上诉人奚宏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夏斯贵、陈汉琴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夏斯贵、陈汉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斯贵、陈汉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夏斯贵、陈汉琴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王磊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周 荃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