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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洁与吕萍、王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吕萍,王伟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013号原告:陈洁,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吕萍,女,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河子市。被告:王伟栋(吕萍之夫),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河子市。原告陈洁与被告吕萍、王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撤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陈洁;送达费90元,由原告陈洁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满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