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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万意与张海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意,张海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825号原告:王万意,男,住安达市。法定监护人:王金刚,男,住安达市。被告:张海波,女,住肇东市。原告王万意与被告张海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意与被告张海波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万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万意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