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万意与张海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意,张海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825号原告:王万意,男,住安达市。法定监护人:王金刚,男,住安达市。被告:张海波,女,住肇东市。原告王万意与被告张海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意与被告张海波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万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万意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焕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