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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吕晓立、王改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吕晓立,万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吕晓立,男,住:洛阳市。被执行人:万改琴,女,住:洛阳市。本院在执行与吕晓立、万改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跃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