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苗宗军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宗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33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宗军,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同上)。2016年5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宗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宗军系天津攀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雷格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办公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都旺新城梅芳园2号楼1门601号,UPLINKINTERNATIONALLTD公司(简称UPLINK公司)系苗宗军通过代办公司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的公司,并在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号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了离岸账户,该公司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均为苗宗军虚构。2014年8月5日,苗宗军以UPLINK公司的名义并以低于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与斯里兰卡AKAI紧固件(PVT)有限公司(简称AKAI公司)签订了220吨热轧低碳钢板的销售合同,合同价值128920美元(约人民币788861元),AKAI公司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将货款汇入UPLINK公司开立的离岸账户内。苗宗军为获取非法利益,未按合同约定向AKAI公司足额发货,实际仅发货90余吨,货物运抵卡科伦坡港后,经SGS检验实际缺少126.39吨,通过此种方式,苗宗军骗取AKAI公司货款451667.49元。AKAI公司发现货物不足的情况后多次联系苗宗军未果,遂于2016年1月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商事法律咨询和投资中心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将苗宗军抓获归案。案发后,苗宗军退还全部涉案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宗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宗军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举报材料及授权委托书,UPLINK公司商业发票,销售合同,SGS检验报告,海运提单,AKAI公司注册登记证明,UPLINK公司开立离岸账户材料及交易明细,证人商某证言,被告人苗宗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苗宗军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苗宗军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宗军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宗军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足额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宗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焦光旭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