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美光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美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30号罪犯郑美光,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200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0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栖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美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了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郑美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郑美光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美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66分。为此,2015年9月、2016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郑美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结合其犯罪情节,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美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