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戚建军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doc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戚建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督19号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江河镇。法定代表人:丁贵春,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戚建军,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戚建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2017)吉0621民督1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戚建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戚建军2017年5月25日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621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00元,由申请人抚松县松江河泰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