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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晨燕与丁盘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晨燕,丁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曹晨燕,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平江区。被执行人:丁盘清,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沧民一初字第07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抚养费等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偿还所欠抚养费。同时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08执1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