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温州置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陈伟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置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陈伟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2646号原告:温州置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永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千里,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仁,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惠,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原告温州置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置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温州置诚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跃跃?PAGE??PAGE?1?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